金问研究

首页 > 金问研究

一文读懂破产重整—产权重整 / 债务重整 / 资产重整(上)

      近年以来,凭借着司法公信力以及市场化、法治化优势,破产重整越发被市场熟悉和接受,被视为债务清理、企业再生的重要途径,乃至于成为优质投资标的。受此影响,一些企业将破产重整视为最后的救命稻草,希望通过司法程序重整旗鼓,轻装上阵,亦有投资者投身其中,然而失败者不乏其人。直白说,破产重整不是万应灵丹,一抓就灵,不解决导致企业失败的痼疾,不知道重整什么,不知道如何重整,恐怕最终仍会落得个白茫茫大地真干净。

      对于破产重整,应当以一种医师治病救人的态度对待,秉持问题思维发掘企业痼疾,对症下药,进而评估企业能否再生。笔者尝试以本篇短文,从产权、债务、资产、业务、人员、信用等角度,浅谈对破产重整的理解,一家之言,或顾此失彼,仅供交流学习。


一、产权重整—治于脑颅

      产权重整也即出资人、股东权益调整,削减老股,引入新股,改变股权结构,这是破产重整较之于债务重组的一大优势所在。毋庸讳言的是,企业陷入经营危机,往往与实际控制人、控股股东存在盲目举债扩张等决策错误有关,更有甚者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掏空企业、违规担保、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,自当为其过错负责。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,也是决策中枢,系大部分企业经营危机的核心所在,如不对其权益进行调整,难以取信于投资人和债权人。况且,现代企业制度中,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,在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,维持股东利益不动缺乏立足根基。因而破产重整中,产权重整理所当然。应当注意到的是,一些企业家不惜砸锅卖铁、倾家荡产也要维持企业生存,对企业危机并无较大主观过错,一概要求其放弃心血事业也并不公平。此外,中小股东,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人,对于公司经营的决策权常被侵夺或不能行使,不应当对企业经营危机负过多责任。故而,法律赋予出资人表决权,为保留出资人权益留出博弈空间,实践中也通过缩股、资本公积转增新股等方式化解原股东对破产重整的抵触,使之共同分享重整成果。


产权重整的部分方式如下:

股权转让:将老股全部或部分转让予投资人、债权人或为重整而设立的SPV;

资本公积转增新股:将企业账面资本公积转增新股,并分配予投资人、债权人或为重整而设立的SPV,稀释老股;

减资缩股并资本公积转增新股:先减少企业注册资本继而将企业账面资本公积转增新股,并分配予投资人、债权人或为重整而设立的SPV,保持注册资本不变或避免注册资本过于高企;

定向增发新股:对投资人、债权人或为重整而设立的SPV定向增发新股,交易对价为重整资金或债权。


      在上述方式的基础上,保留原股东权益及债权人接受债转股时,重整计划往往还会要求原股东及债权人将表决权委托给投资人行使,以保证投资人对重整企业享有控制权。



二、债务重整—治于脊背

      债务重整是指对企业负债进行分类,根据债的类别及需求确定减免、清偿的方案。企业的重整原因即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资不抵债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,可以说负债是企业进行重整的直接原因。大量负债使得企业资金左支右绌,源源不断用于偿还利息及本金,企业被持续抽血,经营危机即便有所改善,也因缺乏资金而不能脱离困境。负重前行,何其之难。重整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债权人通过重整所获清偿不低于清算,也即重整所得高于清算。在清算底线之上,对债务进行减免并不损害其利益,也将让企业卸下重担,轻装上阵,为必然之举。重整债权涉及有财产担保债权、职工债权、社保债权、税款债权、普通债权、劣后债权等。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较少进行调整,直接行使担保权利或现金全额清偿,也可分期;职工债权、社保债权、税款债权通常不进行减免,现金全额清偿;普通债权是调整的主要对象,多种多样的清偿方式也是为该类债权而设;劣后债权在普通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后才进行清偿,主要指行政罚款、迟延履行金、股东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关联债权等。


债务重整的部分方式如下:

现金全额清偿:部分重整案件会区分小额普通债权或债权中的小额部分,如10万元以下予以全额清偿;

现金折价清偿:按重整计划确定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对债权进行清偿,清偿率即为折价比例;

留债展期:重整后的一定期间内不进行清偿,该期间后分期清偿;

转永续债:重整时不清偿,重整后从企业利润中按期按比例分配,债权永不消灭,但不享有企业决策权;

债转股:以股抵债,接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新股分配,从债权人转为股东;

以信托受益权或SPV份额清偿:以重整中剥离的资产设立信托或其他SPV,成为受益人或持有SPV份额;

实物清偿或债权清偿:以物抵债或以债抵债,以重整剥离出的资产实物分配,或以企业的应收款、预付款债权分配;

关联债务消灭:在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中,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债务,统一作消灭处理,不再相互追偿。


      在实践中,重整计划常赋予债权人清偿方式选择权,确保债权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清偿方式,更易于接受重整计划。此外,上述清偿方式的组合搭配也时有出现,清偿方式的内部细化也有尝试,如以100万元与1000万元为界限,分出不同清偿率。清偿方式日渐多样化,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权益。



三、资产重整—治于脏腑

      资产重整也即区分重整所需资产与其他资产,对所需资产进行维系或补充,对其他资产进行剥离或托管。资产是重整的核心,起到消化资金、原料,制造商品,运转生产体系作用,决定了企业是否有继续经营价值,也即重整价值。对资产进行重整的目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,将企业最有价值的部分从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债务纠缠中抢救出来,摆脱矛盾束缚,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擘画蓝图,更有效率地实现企业经营的社会效果。为此,企业重整必须对资产进行调查区分,确定重整所需资产的边界,并根据其余资产的特点分类进行处理。例如,制造业企业的核心资产是其资质、厂房及设备,需要留存在企业中继续用于经营,而其厂区以外的别墅、游艇、飞机显然与生产无直接关联,可以单独处分变现。资产重整既包括资产的集中与剥离,也包括资产的注入,如房地产企业重整中的续建资金注入,根据企业危机有不同选择,并购重组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法可以迁移至重整中,并进行创造性的发挥,如以剥离的资产作为底层设立信托。



资产重整的部分方式如下:

资产集中:将具备重整价值的资产集中到一个或多个封闭体系之内经营,隔断债务链条及风险,其余资产剥离至其他企业再作处理;

资产剥离:将不在重整范围,难以处置或者价值不能确定的资产,如股权、债权等,剥离至其他企业,或者设立信托,进行运营或清收,债权人享有受益权;

资产出售:将不在重整范围,但可以快速变现的资产剥离进行拍卖等市场化处置,所得价款分配给债权人;

资产分配:将不在重整范围,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或以债抵债的资产,直接或者按份额分配给对应债权人;

资产注入:针对企业重整所需,由投资人注入资金、共益债、设备、资质等资产,继续经营。

      


      资产重整根据企业的复杂程度有不同的表现,一些企业的重整可能不涉及这一环节,也有一些企业需要进行多体系的资产重整,如将综合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拆分成住宅、商铺、文旅等不同子项目,供投资人选择。